在辽宁锦州,88岁老人丧偶半年后与比自己小38岁的保姆结婚,并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保姆的儿子。几个月后老人去世,养女才得知养父结婚一事,于是将保姆告上法庭,主张婚姻无效。
老人去世时的殡葬业务单,由保姆儿子签字,“与逝者关系”一栏写着“女婿”。图/受访者提供
养女赵永秋难以理解,当时已逾88岁高龄的养父为何突然会和年龄相差38岁的保姆结婚,而且不通知自己。2020年,由于养父年事已高,而赵永秋忙于帮女儿带孩子,她便在亲戚的介绍下为养父找了一位住家保姆,全权照顾老人的起居。2022年6月,得知养父突然去世,赵永秋赶忙回家办理丧事。赵永秋闻讯后匆匆赶回锦州,当她回家后,才发现父亲已被保姆火化。而父亲家中大门紧闭,保姆却怎么也联系不上。
她从警方得知,在老人死亡前9个月,保姆就已经跟老人领证结婚,老人的房产也早已过户到保姆儿子名下。赵永秋大吃一惊,当时养父已逾88岁高龄,为何会和年龄相差38岁的保姆再婚,就算再婚,为何没通知自己?随后,赵永秋打算和保姆理论,但对方一直没有露面。她曾到保姆老家去找过她,但村里人说保姆一直没有回家。
赵永秋表示,父亲去世后,保姆不仅占据了父亲的房屋,还有丧葬费等。赵永秋出具一份《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审批表》上显示,老人过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均被一名郑姓男子领走,而这名男子正是保姆的儿子。今年9月,赵永秋一纸诉状将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民政局在办理保姆与养父结婚手续时存在瑕疵,进而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近日,该案件已在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还未宣判结果。
赵永秋8岁时被没有生育的姨父姨母收养。长大成人后赵永秋与养父在同一家单位工作,赵永秋与丈夫登记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女儿长大后远嫁沈阳。由于女婿长期不在家,赵永秋不得不长期两边跑,一边照顾养父养母、一边去帮女儿带外孙女。长期两地来回奔波,她身体根本吃不消,于是只能将养父养母送到养老院居住生活,但后来却因养老院曾失火,又不得不将两位老人接回家里生活。
之后赵永秋通过亲戚介绍认知了50多岁的郑女士,并雇佣其为住家保姆,平时负责照顾已经80多岁的养父养母。郑女士照顾养父养母9个月后,养母因病去世。事后赵永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大半年时间没有回家。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去年6月6日,邻居却突然通知赵永秋说,其养父于两天前已经去世了。
赵永秋出具一系列材料显示,在其养母去世2个多月后,其养父赵德忠老人曾向锦州市公证处开具了一份公证书。这份公证书拟证明,赵德忠与其老伴在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同时亦未收养子女,老伴去世后,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而按照相关法规,这套本属于老两口共同所有的房屋,在一方去世后,应由另一方及子女共同继承。就在上述公证书开具不久,亦即2021年6月17日,房子便以买受的形式被老人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赵永秋称,父亲可能受到保姆的操控。赵永秋后来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自己确系老人养女,当时向公证处提供的部分材料亦系伪造。锦州市公证处随即将上述公证书撤销,并承认公证内容确与事实不相符。
头条号法律博主@娟姐看法进行了分析:首先,从民法上讲,只要是合法收养的养女,与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0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立遗嘱的,由子女、配偶、父母等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也就是说,养女赵永秋与养父是养母的第一继承人、赵永秋是养父的第一继承人,所以养母去世后多米体育,房子就有赵永秋4分之1的份额,故养父无权单独处分。换而言之,赵永秋当务之急,先要告上法庭,主张养父无权单独处分房子,且其当时已88岁,有没有辩知能力还得作出裁决才能确认,即先保全房子。
其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具体而言,即便婚姻有效,这套房子也属于养父生前的财产,郑女士的儿子无权分割,郑女士只能与赵永秋共同分割养父名下4分之3的份。即保姆郑女士最多可分割8分之3、赵永秋可分割8分之5的份额。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赵永秋告上法庭后,举证责任在于民政局。即民政局要拿出当时的视频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当时其为养父和郑女士登记结婚是没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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